影呼應納稅額要素通常有兩個,即計稅根據和稅率。計稅根據越小,稅率越低,應納稅額也越小。因而,做稅收謀劃,無非是從這兩個要素下手,找到合理、合法的方法來下降應納稅額稅收謀劃的實質是獲得節稅收益,因而,但凡能夠合法地下降納稅的方法都屬稅收謀劃范疇。從法令的視點看,偷稅是違背法令的行為,而避稅和節稅都是合法行為。
現在個人收入的來歷和形式日趨多樣化,有些人在獲得固定收入的一起,還使用把握的常識,獲得合法的勞務酬勞收入。獲得收入依法納稅,是每個公民應盡的責任。
但同是納稅,一筆收入假如選用不同的繳稅方法,就可能使自己的合法凈收入多一些。
例如,劉先生3月~5月獲得同一項目勞務收入60000元,付出交通、食宿等費用9000元,有以下三種納稅方法:一次性申報納稅;改動付出方法,分次申報納稅;由業主供給相關費用,下降應納稅所得。
項目收入一次性申報納稅
劉先生5月底將60000元收入一次收取。稅法規則,勞務酬勞所得按收入減除20%的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,適用20%的份額稅率。假如一次收入超越20000元,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加征5成的應納稅額。則其應交納個人所得稅為:60000×(1-20%)×20%=9600元,60000×(1-20%)-20000×20%×50%=2800元,兩者合計12400元。其獲得的凈收益為38600元(60000-12400-9000)。
納稅人獲得收入申報納稅,假如收入畸高,就可能被課以較高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,交納較多的稅款。而在收入較低月份,作為納稅人又不能充分享受到稅法為自己供給的各種優惠,比方,定量或定率的一次性扣除,較低的稅率。相關于業主來說,一次付出較大的費用,擔負較重。一般情況下,當事兩邊不該采取這種付出方法。
改動付出方法,分次申報納稅
稅法規則,歸于一次收入的,以獲得該項收入為一次,歸于同一項目連續性收入的,以一個月內獲得的收入為一次。假如付出距離超越1個月,按每次收入額扣除法定費用后計算應納稅所得額,而距離期不超越1個月,則合并為一次扣除法定費用后計算應納稅所得額。所以納稅人在供給勞務時,合理安排納稅時間內每月收取勞務酬勞的數量,能夠屢次抵扣法定的定額(定率)費用,削減每月的應納稅所得額,防止適用較高的稅率,使自己的凈收益添加。
關于業主來說,每月付出必定的費用,經濟擔負有所削減,也樂于執行。此種方法,兩邊都有利可圖。如上例中,劉先生能夠同付出酬勞方約好,60000元收入分三次收取,每月收取一次,每次20000元,則王先生應交納個人所得稅為9600元:20000×(1-20%)×20%×3,凈收益41400元(60000-9600-9000)。
由業主供給相關費用,下降應納稅所得
采取由業主供給必定效勞費用開支等方法,盡管削減了納稅人的收入,但一起也削減了納稅人的應納稅所得。比方,由業主向納稅人供給膳食、交通以及其他方面的效勞來抵頂一部分勞務酬勞。對業主來說,開支并沒有增多,利益無損;對納稅人來說,這些膳食、交通等開支是納稅人的日常開支,若由納稅人用收入購買往往不能在交納所得稅時扣除。
可見,關于勞務酬勞收入,納稅人經過謀劃,能夠下降個人所得稅稅負。關鍵是在簽定勞務合一起,應約好收取酬勞的數額和次數,明確相關費用由業主承當。